为加强对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调动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其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学院实际,经4月16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发放原则
1、津贴发放坚持与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量、所带班级量化考核结果、对辅导员、班主任的量化考核结果和贡献大小挂钩。
2、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全年按10个月计算。
4、辅导员、班主任从任命之日起享受津贴。对免去辅导员、班主任职务的其津贴从免去之日起停发。
二、津贴发放标准
(一)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发放分为基本津贴(占60%)、考核津贴(占40%)两个部分。
1、专职辅导员(按1:200学生数或每人四个班确定)和班主任(一个班)平均津贴为300元/月,由基本津贴(180元)和考核津贴(平均120元)两部分组成;
2、学院一般教师(不享受行政岗位津贴者)担任兼职辅导员每个班平均津贴为150元/月,由基本津贴(90元)和考核津贴(平均60元)两部分组成;学院行管人员(享受行政岗位津贴者)担任兼职辅导员每个班平均津贴为100元/月,由基本津贴(60元)和考核津贴(40元)两部分组成。兼职辅导员的资格要经学生处、人事处予以审核确定。
(二)基本津贴发放与班级学生数挂钩。班级学生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按0.9系数发放;班级学生数为31—50人的按系数1.0发放;班级学生数为51—60人的按系数1.1发放;班级学生数多于60人的按系数1.2发放。学生人数按发放津贴时的实有人数计算,由教务实训处、财务处审核人数后确定。
(三)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津贴与院系对其工作考核挂钩,分等次发放。其中一等约占20%(系数为1.2),二等约占60%(系数为1.0)、三等约占20%(系数为0.8)。
三、有关要求
1、院系根据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实施对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和考核工作,可根据院系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根据考核结果对本院系辅导员、班主任排名,根据排名确定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津贴发放等次。
2、辅导员、班主任全月病、事假超过十天的,按当月基本津贴标准的半数发放;超过二十天的不发给津贴。
3、班级毕业实习期间辅导员、班主任津贴按平均基本津贴发放,不发工作考核津贴。
4、专职辅导员根据上级要求确定,不符合要求者,院系安排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班,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担任两个班级的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其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津贴第一个班按100%发放,第二个班按80%发放。
5、学院研究制定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四、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本学期起执行。原2013年4月8日下发的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鲁理工职院字【2013】40号文件)同时作废。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