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学院有关用工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各院、系部、各用工部门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根据院、系部推荐情况,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制订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检查指导各院、系部和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劳动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院、系部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用工部门的职责是: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三)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的考核、评定,提出劳酬发放意见。

(四)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三条 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 酬金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用工部门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确定聘用有关事宜,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学院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部门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申请勤工助学条件

第十八条“学有余力、家庭困难”的在校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学习不努力,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或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生活铺张奢侈、吸烟、酗酒等生活不节俭者;

()在勤工助学劳动中不服从安排者;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考核不合格者;

()在以前勤工助学劳动中造成责任事故者;

()不满十六周岁者;

()其它不宜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