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实现助人与育人、关爱与奉献的有机结合,使勤工助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的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

(二)负责建立学校勤工助学信息档案;

(三)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核和汇总;

(四)负责校内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指导、协调与沟通;

(五)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发放;

(六)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六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等相关费用,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全年事业收入的0.6%。

第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由学校财务处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八条申请条件:

(一)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二)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申请学生需满足法定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

(四)责任心强,工作能力突出,并符合岗位的相关专业技能要求。

第九条申请办法:

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申报填写《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请表》一式两份,上岗学生须填写《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步审批。初步审批通过后由学校领导逐级签字确认。

第五章 岗位设置及报酬标准

第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面向校内各单位设置岗位。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工作申请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每一学期用工时间原则上为四至五个月,各部门根据实际用工需求进行申报,临时岗位可根据各用工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学生用工时长,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四个月。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个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可根据各用工单位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调整。

第十一条 岗位设立原则及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劳动型、管理服务型、技能型三种。

(一)劳动型岗位主要包括教学楼、办公楼、草坪、马路等公共场所的清洁等体力型的劳动。劳动报酬标准为240元/月。

(二)管理服务型岗位主要包括校风、院风、学生工作管理助理、办公室工作管理助理、行政党务工作管理助理、图书馆协理、档案室管理助理、安全保卫管理助理、宿舍管理助理等。劳动报酬标准为500元/月。

(三)技能型岗位主要指刊物编辑、网络与电台新闻编辑及播报、网页制作与维护、电脑数据库信息管理与维护、音响设备管理维护等岗位。劳动报酬标准为500元/月。

工作岗位可根据实际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完成质量等对劳动报酬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岗位管理坚持先申报后使用原则,未经学校各级领导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初步审批。

第十三条各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需求,公开面向全校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通过招聘录取通过的学生,用工部门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重点考察拟聘用的学生有无品行不端、不良嗜好,及其他不符合勤工助学岗位的标准要求。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需求录用上岗。

第十四条各申请用工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原则上该学期内上岗学生不再变动。

第十五条设岗单位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得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设岗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七条各申请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酬金报送等日常管理,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汇总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总体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批、管理、报酬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支付

第十八条 岗位酬金按考勤发放,由各用工单位负责统计考勤,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统一做表,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