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和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奖学金”评审办法,具体如下:
一、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各种学习、教育、科技和文体活动;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学校奖学金:
(1)有抽烟、酗酒、男女生交往时行为不端等不良行为记录或有其他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记录者;
(2)不关心集体,不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3)考试中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者;
(4)学习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合格,且经过补考后依然不合格者。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收回其所获得的奖学金;
(1)没有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和条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经查证属实者;
(2)发放奖学金前,若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校内处分者;
(3)获得奖学金后,大肆炫耀,聚众请客,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者。
8.因上述第七条原因被取消或收回所获奖学金者,班级不再增补名额,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等级及额度
高职学校奖学金评定比例为二、三年级及五年制学生转入高职阶段后在校生人数的20%。
中职学校奖学金评定比例为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的20%。
1.高职学生学校奖学金:
等级 |
比例 |
金额 |
一 |
4% |
1000元 |
二 |
6% |
700元 |
三 |
10% |
400元 |
2.中职学生学校奖学金:
等级 |
比例 |
金额 |
一 |
4% |
600元 |
二 |
6% |
400元 |
三 |
10% |
200元 |
三、评定原则及发放程序
1.学校奖学金的评定每学年组织一次,以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为主要依据,参照学生平时的综合表现情况。
2.参评成绩及表现要求
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列所在班级前10%;各科成绩合格。
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列所在班级前20%;各科成绩合格。
三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列所在班级前30%;各科成绩合格。
3.奖学金的评定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班级要召开主题班会,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公布有关数据信息,组织民主评议,形成班级推荐意见。
4.各二级学校进行初审汇总,并在二级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二级学校评审结果汇总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进行汇总,编制学校奖学金发放明细表,经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后报学校财务处,按照财务处制度进行资助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