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党〔2020〕13号)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别。
第三条社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团管理机构
第五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组织成立:
(一)专职负责社团工作的学生会部门。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具体负责社团注册登记、变更与注销、活动审批及年审等日常管理工作。分校区各业务指导单位须配齐社团管理部,由各校区学生工作部门统筹管理;
(二)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各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主要负责教师担任。
第六条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社团年度注册及年审工作进行评议审核;
(二)对新成立社团的安全性、可行性、必要性出具创立意见;
(三)研究决定学校社团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组织实施社团年度注册及年审、换届工作;
(三)社团活动审批(终审);
(四)开展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教师、主要学生骨干培训、考核、奖励工作;
(五)维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指导学校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定期组织排查学校社团活动开展情况;
(七)对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内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八条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职责:
(一)调度本单位指导的社团开展日常活动,负责各社团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配合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完成注册登记、年审、换届及考核表彰工作;
(二)整合本单位指导的各类社团活动资源,统一部署、调动社团积极参与学校团委举办的大型活动;
(三)积极引导本单位指导的社团依据社团章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条业务指导单位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社团管理部履行其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社团管理工作(若涉及分校区业务,须指定专人负责该校区本单位社团管理工作);
(二)对本单位指导的社团成立、注册、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年审给予专业方面的评估意见;
(三)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
(四)社团活动审批(初审);
(五)负责审批社团财务开支情况;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社团或未尽指导和监督职责的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有权向上级部门申请注销社团或更换指导教师。
第十条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应根据各社团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实施社团评优表彰活动。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学校团委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在相关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十一条对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及社团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章社团成立
第十二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学校团委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社团成立须有20名及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动议,社团规模一般控制在20—200人之间,如需扩大规模,须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报经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审批;
(三)社团成立发起人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社团组织仅限于校内,且发起人及成员须为具有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四)社团须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或院(系)团总支;
(五)社团须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3名,涉及分校区工作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指导教师进行业务指导。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六)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第十三条筹备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递交下列材料: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确认书、社团章程等其他规定材料。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类别、宗旨;
(二)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更换、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新成立社团须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评估,学校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批准成立。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应自收齐社团筹备成立所需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第十六条批准成立的新社团填写注册登记表,由学校团委备案并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原则上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不予成立。
第十八条申请成立新社团原则上应与年度注册一起,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
第四章社团学年注册
第十九条对年审合格的社团进行学年注册,不合格的将不予注册,只有进行学年注册的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新学年的活动;
第二十条各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须及时整理归档本单位指导的社团年审工作,年度注册工作将在年审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新学年继续注册的学生社团须向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递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
(二)《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书》
第二十二条年度注册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
第五章社团换届
第二十三条为推动社团的创新发展,保持社团活跃度,各社团须按期进行换届。原则上社团换届工作应在年审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社团新任负责人须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受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完成换届的社团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递交《学生社团换届回执单》。
第六章社团年审
第二十六条各业务指导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社团管理工作,各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须高度重视本单位指导的社团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在年审的时候完成。须向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提交各类本单位指导的社团档案,主要包括:
(一)社团章程;
(二)每学年的注册登记表;
(三)社团组织架构;
(四)主要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
(五)指导教师工作情况;
(六)社团年度活动清单;
(七)社团财务开支情况;
(八)社团奖惩情况;
(九)学生社团换届回执单;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为年审不合格,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改:
(一)连续一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社团活动的。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参加社团活动的人数连续一学年不足20人的;
(三)每学年开展活动少于8次的;
(四)社团活动缺少审批材料及总结材料的;
(五)财务制度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的;
(六)应当进行年度注册而未注册的;
(七)涉及宗教文化的;
(八)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九)跨地跨校(其他学校)联合成立的;
(十)跨校区联合成立但其中一校区无指导教师的;
(十一)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十二)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其他相关规定的;
(十四)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年审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
第七章社团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条社团修改章程、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同意后,报向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申请变更登记,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三十一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申请注销登记,由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核准注销并发布公告,报学校团委备案:
(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有权将其强制注销: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相关业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学年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
(六)学年年审累计不合格次数达两次(含)以上;
(七)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有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申请正式注销。
第三十四条已经注销的社团,不得再以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八章社团指导教师
第三十五条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社团。
第三十六条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社团日常管理,参加社团相关活动,开展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治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团委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三十八条原则上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
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体育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相应专业或擅长此类型体育活动教师。
第三十九条指导教师因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出现重大纰漏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社团成员
第四十条所有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社团。
第四十一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各部门负责人由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
第四十三条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多个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原则上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
第四十五条充分保障社团成员权利。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状况,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第四十六条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十章社团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候选人。原则上社团需每年进行组织机构换届,换届结果应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报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备案。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三)修改社团章程;
(四)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占社团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章社团活动管理
第四十九条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五十条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以外,应积极参与学校团委举办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社团活动与学校总体安排发生冲突时,应自觉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五十一条社团在开展活动之前,须向指导教师提交《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参与学生名单》,经业务指导单位和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开展,并报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社团活动结束后,须将《学生社团活动总结表》交至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统一整理归档,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定期检查,可向学校团委公众号及其他媒体积极投稿。检查结果及中稿数量将作为社团评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三条对参与人数较多(超过50)、活动地点在校外、体育类活动或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社团负责人除提交《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参与学生名单》以外,还须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和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以书面形式提交《活动策划书》。须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带队,并与学校安保部门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五十四条社团活动若涉及财务开支的,社团负责人须及时、准确做好《社团财务开支情况》记录。
第五十五条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学校团委同意,必要时须报请校党委宣传部、安保处等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原则上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五十七条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学校团委、相关职能部门、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五十八条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因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出现重大纰漏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社团财务
第五十九条社团的活动开支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应自觉接受学校团委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六十条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用于社团自身建设;
(二)用于社团开展各项活动;
(三)用于出版内部刊物;
(四)其它合理去向。
第六十一条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如确有需要,需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申请,并报学校团委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六十二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业务指导单位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六十三条对于账目混乱不清或擅自收取其他费用的社团,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财务活动。对于注销的社团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在学校团委注册登记,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共青团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关细则。
共青团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