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1号)文件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2007】18号)文件及《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2007】3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
1、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有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三年级学生必须曾经获得过学院奖励或其他奖励。
(五)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六)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评选通知及各学院的评选指标。
第七条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第八条 年级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评选条件和班级评选指标,提出本年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报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情况表》(两份)和《学生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等材料。并将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的纸质文本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学院将上级批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
年9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