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学生晚自习管理规定

为创建良好的校风、学风,提高学生自制与自学能力,培养良好的学习及日常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全院各年级实行晚自习制度,凡在校班级学生一律安排上晚自习。要求大一学生、中专学生全部在教室上晚自习;大二、大三学生可到本班教室、公共自习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学习场所开展适合于自己的学习活动;五年制学生、三二连读学生前三年全部在教室上晚自习,后两年可到本班教室、公共自习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学习场所开展适合于自己的学习活动。
二、各班应建立晚自习记录册,班长或纪律委员应详细记载晚自习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院、系部反映。不在教室上晚自习的学生,必须到班级并在晚自习记录册上签名。
三、晚自习时间:每周日—周四晚19:40—21:20,教学楼里以铃声为准。
四、学生应自觉遵守晚自习纪律,自习教室保持肃静,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自习。
五、晚自习时应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一切活动,以保证自习秩序及效果。
六、应自觉保持自习教室内的清洁,禁止在教室内吃东西、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不良行为。
七、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上晚自习的,须向班长、辅导员(班主任)老师提前请假并经准假,否则按旷自习处理。
八、凡无故不上晚自习者,视为旷课,旷晚自习一次折合旷课两节,根据情节按《山东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九、学生晚自习出勤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纪实操行评定》中,列为“三好学生、奖学金”评比条件之一,也作为“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之一。凡因晚自习缺勤或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得当选当年的三好学生,也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凡晚自习组织较差的班级不得入选当年的“先进班集体”。
十、晚自习的学生应遵守有关规定,严禁吸烟,走廊内要保持肃静,中间休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保持安静。
十一、晚自习的管理工作纳入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十二、各学院、系部根据本管理规定制定本学院、系部学生晚自习管理的实施细则,认真对晚自习进行组织、检查和考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晚自习取得良好效果。
十三、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2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工部(处)
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