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本校学籍的统招高职、对口高职和五年制高职班高职阶段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 12000元,23000元,34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任何不良生活习惯。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可以同时获得学院奖学金。

(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上级要求下达国家助学金评定通知及校区评定指标,各校区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排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

(二)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评议结果,结合本班实际,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报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四)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区学生管理部门。

(五)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对各系部报送的初审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学院各校区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然后将本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

   第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