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具有本校学籍的统招高职、对口高职和五年制高职班高职阶段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任何不良生活习惯;
(六)二年级学生必须曾经获得一次或一次以上学校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三年级学生必须有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获得学校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评选通知及校区评选指标。
第七条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按照申请、评选条件和班级评选指标,提出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报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第九条 各系部组织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学生代表参加的评选工作组,评审确定本系部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情况表》和《学生基本情况介绍》(每个学生500字内)等材料。并将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的纸质文本材料两份和电子文档报送校区学生管理部门。
第十条 校区学生管理部门将本校区各系部报送的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及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报校区领导审查,并将校区领导审查通过的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各校区报送的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学校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
第十五条 学校将上级批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