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会述职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会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提高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制定制度。
第二条 学生干部述职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服务于广大同学意识,应当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三条 学生干部述职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第四条 校学生会干部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团组织共同参与。
第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六条 述职人员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述职。
第七条 全体学生干部述职完毕,评议会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 述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述职报告交组织部存档。
述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
(2)述职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3)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4)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5)其他应当阐明的情况。
第九条 述职结果将作为对学生干部选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