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按照团中央《深化学校共青团改革的若干措施》、《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落实共青团和学联对学生会(研究生会)指导管理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中青联发〔2020〕4号)要求,为持续深化学校共青团和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创新,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学生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全校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2、学生会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坚持“ 融合创新 担当”的校训,做到公平公正,严谨,好学,文明,积极向上,做党委和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和切身利益、为同学服务。

3、积极为同学成才铺路,同时开展学习、文体、社团、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等健康多样的活动,帮助学生成长为合格的各行业专门人才。

4、加强同学之间、同学和教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第二章

第五条: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3、有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4、有遵守全国学联章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对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后,方可最终决定。

第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大会每年10月-11月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九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任务:

1、 审查和批准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 修改本章程及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4、 选举新的学生会主席团。

5、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代表推选组成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6、 接受学生代表提交的议案,转达学生对学校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是由学代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工作机构,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其职权为:

1、 选举常委会。

2、 召集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3、 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监督常委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主席团的职责:

1、 召开校学生会全体会议,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2、 向学院团委提出主席候选人,任命各部部长和副部长。

3、 监督和指导各学院(系)学生会工作。

4、 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检查监督各部工作及各分会工作、处理学生会重大事务。

5、 定期给学生会干部做工作鉴定,评选优秀学院(系)学生会。

第四章干部职责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设学生会主席一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学生会主席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1、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

2、指导、监督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及各学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掌握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4、 主持召开校学生会主席团常委会,及时总结学生会工作,研究如何提高学生会工作水平的方法。

5、代表学生会负责校际学生会的交流。

6、时向学院团委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副主席:工作直接向主席负责,协助主席搞好工作,分管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主席不在时,副主席代理主席的工作;

第十五条:秘书长:

1、 领导秘书处的工作,主持制定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2、 对秘书处人员进行分工,落实责任,在做好本部门工作的同时,配合主席和副主席对其他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协调。

3、 受学生会主席的委托,按常委会的决定,负责向各部和各学院(系)分工联系工作,分配任务。

4、 秘书长由学院团委任命,负责校学生会的指导工作,设立第一副秘书长职务,行使以上职责。

第十六条:副秘书长:配合秘书长,做好分管工作,对本部门工作积极提出建议。秘书长不在时代理秘书长的工作。

第十七条:部长:

1、 领导本部工作,制定本部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及时汇报,预算本部活动经费。

2、 对本部成员合理分工,关心其思想、生活、学习,定期做好对本部门成员的鉴定工作。

3、 了解本师生对本部的意见并及时改进。

第十八条:副部长:积极配合部长。部长不在时,代理部长的工作。

第十九条:干事

1、 按照分工和联系范围,积极完成所在部门分配的任务。

2、 积极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

3、 对本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4、 努力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5、干事在所在部门经过半年以上的考察,表现突出者转为正式。

第五章职能机构

第二十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学生会组织结构。学生会现设主席团、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文体部、外联部、素拓部、社团部。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到两名,干事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学院(系)学生会

1、 学院(系)学生会是由各学院(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作机构,是校学生会的派出机构。

2、 各学院(系)学生会应贯彻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学生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3、 学院(系)学生会应在各学院(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和团总支的指导下工作,并接受校学生会的组织领导。

4、 学院(系)学生会设主席团以及与校学生会相关的职能机构,学院(系)学生会主席兼任校学生会主席团常务委员。

5、 学院(系)学生会每年选举一次,经学院团总支审批,成员报学院团委备案。

6、学院(系)学生会成员如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或拒不执行学生会的各项决议和工作安排,将向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建议对该生在评先树优、入团入党等环节不予考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学生会除名处分。

第二十二条:班级委员会(班委会):

班委会是学生会在班上的基层组织,受学院(系)行政、辅导员和学生会的多重领导,并与团支部密切配合工作。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原则上任期一年。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及相应的委员组成。班委会由学院(系)学生分会审查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学生会常委会所有,修改权归全校学生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