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理咨询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保护学生的隐私,为学生保守秘密。

三、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象、录音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四、心理咨询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六、心理咨询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假的陈述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