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宁市委文件
济发〔2011〕19号
   
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 济宁军分区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2011年9 月 26日)
征兵工作是事关国家安全稳定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工作,对打牢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基础、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融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鲁发[2011]7号)精神,有效激励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营造参军报国的浓厚氛围
征兵宣传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征兵工作、保证新兵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征兵工作宣传教育机制,全方位、全时段、全覆盖地抓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适龄青年充分认清献身国防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青年应尽的光荣义务;宣传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和军地制定出台的各项激励政策,调动优秀青年入伍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到部队建功立业、实现人生价值;宣传各级加强征兵工作的有力措施和工作经验,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以强烈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做好相关组织领导工作。要运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创新宣传手段,增强征兵宣传效果,特别是在开展兵役登记、组织征兵期间,加大宣传教育投入,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设专栏专题、建立征兵网站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进行集中宣传。征兵宣传要进院校、进村居社区、进厂矿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文艺演出、播放军旅题材影视片、英模典型做报告、瞻仰先烈等活动,要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积极做好社会动员教育工作。要全面落实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制度,及时为军人家庭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深入扎实开展“关爱革命功臣”活动,积极为军人军属排忧解难,切实增强军人及其家庭的政治荣誉感。每年5月、10月份为“征兵宣传月”,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创新形式,注重效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国防建设、人人支持征兵工作、人人积极拥军优属、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的浓厚氛围。
二、制定落实激励适龄青年入伍的优惠政策
(一)提高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和1.5倍的数额确定,由民政部门在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时发放。符合增发条件的,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04〕99号)规定的比例给予增发。
(二)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农村和城镇义务兵均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对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当地优待金标准的2.5倍发给优待金。对到新疆或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界定的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当地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给优待金。符合增发条件的,按照市政府《济宁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济政发〔2002〕32号)规定比例给予增发。义务兵优待金每年“八一”前、春节前分两次发放到位。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规定的义务兵优待金外,再一次性给予本科学历2000元、专科学历1000元的优待补助金。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积极探索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路子。
(三)严格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政策。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义务兵10个月、转业士官3个月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积极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及自谋职业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到基层一线、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应严格依法按照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按照《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的移交和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好住房和医疗保障、抚恤优待等政策待遇。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伤病残军人顺利移交、及时妥善安置。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全面建立“经济补偿、扶持就业、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安置制度。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五至八级伤残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计划用于安置重点安置对象。进入西藏服役的退役士兵,符合重点安置条件的,档案考核成绩加10分。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各级编制部门要指导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退役士兵的专业特长,每年拿出不少于招聘计划10%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大学生士兵,按照程序参加考核考试,择优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和到西藏、新疆等高原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凡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考试的,同等条件下考试成绩增加总分值的10%。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在接收劳务派遣用工时,应优先选用退役士兵。企业招录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有关规定相应递减有关税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其他企业,都应积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优先录用高职、高技院校毕业和专业对口的退役士兵。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时,非本人原因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对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民〔2002〕77号)的有关规定,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5至8倍确定。加大“阳光安置”和督导检查力度,对认真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加强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五)扎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专题研究,尽快制定出台本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任务职责,认真抓好落实。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不能申报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
(六)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义务兵优待金由县(市、区)统一标准、统一发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对基本财力无法满足县级基本支出的财政困难县,市级以上财政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给予补助。。要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投入力度,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全面提高兵役征集能力
随着征兵工作改革的深入发展,征兵工作由季节性转变为常态化、制度化。要强化“一季征兵、全年准备”的理念,把做好征兵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来抓。要强化齐抓共管的政治责任,努力形成“各级一把手亲自抓、兵役机关全力以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局面。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选派专人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并相对固定人员,保持工作连续性。要建立征兵办公室常态化办公制度,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部署征兵工作。全日制高等院校(含独立二级学院)应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员;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采取挂靠方式设置人民武装部,普通高中挂靠到政教处,职高、中专、技校挂靠到招生就业处(科、办),部长由政教处主任、招生就业处(科、办)长(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兵役工作。各级兵役机关特别是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要依据兵役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规程,扎实做好征兵宣传教育、兵役登记、预征对象培养和管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新兵输送、跟踪管理、受理退兵、廉洁征兵、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落实。要健全征兵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确保征兵工作高效率开展、高质量完成。
四、加大依法征兵责任追究力度
依法征兵是确保兵员质量的有效保证。要把征兵工作列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内容,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征兵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兵役机关要按照法规政策办事,严格标准条件,严格操作程序,严格督导检查,自觉做到依法征兵。要健全制度措施,保证征兵工作依法实施。要依法按计划征兵,不得随意追加、调整兵员计划,不得混用城镇和农村征兵计划指标,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违反征兵工作纪律,扰乱征兵工作秩序。对计划外征集的青年,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要严格责任追究,严格奖惩,完不成征兵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及领导,不得参与“双拥模范城(县)”、“党管武装好书记”、“关心国防建设十佳单位(个人)”、“兴武建功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表彰活动,性质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要完善兵役登记和预征制度,为参加兵役登记、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适龄青年发放“兵役登记证书”和“预征通知书”。凡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或不参加应征的预征对象,依照《兵役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其公务员报考资格。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兵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对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弄虚作假的,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征兵任务落到实处。
五、切实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
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兵役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兵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同志靠上抓,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支持力度,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倾斜和保障。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编制、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责任制,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征兵工作。各级兵役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加强与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深入基层认真听取意见,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找准征兵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基层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市征兵办公室要定期对中央和省、市出台的征兵优抚安置政策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狠抓廉洁征兵,带头执行征兵政策规定。要加强政策法规教育,严格落实征兵工作程序,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增强征兵工作的透明度。要把责任分解到征兵工作各个环节,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遏制不正之风,净化征兵环境,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
(此件发至乡镇、街道)
主题词:征兵工作 意见
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9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