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校区(人才培养基地):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对违纪受处分学生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帮助其努力改正错误,鼓励和引导其积极上进,学校研究决定对受处分后表现良好的在校学生给予解除处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解除处分的范围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解除处分的时限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从受处分时间起,达到6个月及以上。
(二)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时间起,达到12个月及以上。
三、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受处分后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勤俭节约;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四、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评议并提出意见。各二级学院对提交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组织辅导员、任课教师、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班级学生代表等就解除处分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
(三)学校核定。学工部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解除意见,最后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凡符合条件的,以后根据此程序办理,学工部不再另行通知。
五、具体要求
(一)做好再教育工作。解除处分是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再教育的过程。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严格条件,规范程序,认真做好教育审核工作。
(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三)做好材料报送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一式3份),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将纸质版报送学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