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奖助学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奖学金,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奖励: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金和证书,填写奖励登记表,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学生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记录;
4、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院、系部、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综合量化考评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学生综合量化考评得分由学年德育成绩、智育成绩的折合分、创业技能及素质拓展分及加、减分组成)。同时要符合以下要求:
1、综合测评分列所在班级前五名;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选修课除外,体育科成绩合格),无不及格现象,具有一等奖学金的资格。
2、综合测评分列所在班级前十名;各科平均成绩75分以上(选修课除外,体育科成绩合格),无不及格现象,具有二等奖学金的资格。
3、综合测评分列所在班级前十五名;各科平均成绩70分以上(选修课除外,体育科成绩合格),无不及格现象,具有三等奖学金的资格。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的评定等次、比例与奖励金额:
1、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
2、学院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20%,其中一等奖学金按在校生人数的4%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在校生人数的6%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在校生人数的10%评定。
3、学院奖学金发放金额:
(1)大专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为500元、400元、200元(享受一学期奖学金的大专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2)五年一贯制、三二连读学生(前三年)和中职学生(前两年)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1、学院发文公布评定方法;
2、辅导员(班主任)主持班级学生综合量化考评,根据学生综合量化考评成绩和学院奖学金具备的条件、比例,组织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参加的初评小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本班享受学院奖学金学生及奖学金等级报所在院、系、部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
3、各院、系、部汇总初评结果,严格审核后,在院、系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4、公示期内无异议,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5、学院审批。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2、在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3、如果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第十一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部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提出意见,如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诉,院、系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院学生处
二0一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