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从保护学生出发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及青年学生的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利用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每学期至少进行一至二次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反恐防暴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应实现监控全覆盖,重点区域要安装红外线监控;要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严查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进教室或公寓。

第七条 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的作用,严格执行辅导员(班主任)周一至周日轮流住校值班制度  

第八条  保卫处要对教学楼和学生公寓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校园内所有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各二级学院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每学期要进行二次以上全面检查。

第九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外出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严防触电、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的发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学院餐饮服务管理中心应制定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教工及学生餐厅食品安全情况,督促学生食用健康安全的食品。

第十一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各二级学院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请销假制度和晚间就寝点名、登记制度,严查外出上网、夜不归宿现象。

第十三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院范围内的,知情人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四条  反恐、防暴。近期国内恐怖袭击事件屡屡发生,恐怖份子活动日益加剧,恐怖袭击事件是特大的恶性事件,对国家、人民群众造成严重不可估量的后果。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小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学院应制定反恐、防暴应急预案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及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或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学生自愿办理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保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在校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