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及《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2007〕18号)、以及《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为专科一、二、三年级在校大学生和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转入大专阶段的在校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 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任何不良生活习惯。
四、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还可以同时获得学院奖学金。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上级要求下达国家助学金评定通知及各学院评定指标,各学院负责组织安排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
(二)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各一式两份。各学院保留一份,交学院资助中心一份。
(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评议结果,结合本班实际,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报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四)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对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然后将审定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
五、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