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助中心〔2016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将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退役士兵学生纳入学费资助对象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100号)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16-2017学年度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和申请组织工作

1.积极宣传政策。各单位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宣传工作,使退役士兵学生尤其是退役士兵新生及时知晓受助的条件、标准、办理程序,避免出现退役士兵学生在上学数年甚至毕业后才知道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情况。

2.认真组织申请。各高校要认真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学生如实填写《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向学生解释《申请表》填写要点,避免漏填、错填。《申请表》“学生本人签字”一项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不可打印或由他人代签。

3.今年起需提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为解决各单位反映的无法对学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进行认定的问题,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根据财教[2011]538号文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规定,从今年开始,申请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的学生需提供相关部门对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的证明。

二、认真审核材料并及时报送

1.严格审核学生资格和资助金额。各单位要全面掌握相关文件,按政策规定严格审核提出申请学生的受助资格,坚决杜绝直接向我中心报送未经严格审核的材料。以下政策要点在审核时要重点注意: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9月份退役并于当年9月份入学的退役士兵新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如学生本科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则其研究生阶段不能再次享受。

2.高校报送。地方高校核实学生信息并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申请教育学费资助的退役士兵学生人数和所学专业收费标准等信息汇总形成《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学校审核汇总表》(附件2)(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连同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纸质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一并报送至本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高校按照上述要求核实汇总材料后报送至所属中央主管部门的教育部门,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将核实汇总材料直接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所属高校报送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信息汇总形成《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省市审核汇总表》(附件3)(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连同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审核汇总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等其他材料无需报送;中央主管部门的教育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审核汇总材料后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材料要整齐规范,《申请表》应按《省市审核汇总表》中编号依次排放。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请于201610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未报转入下一年度执行。

   2.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