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五年制学生转为高职段后第二学年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四条 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国家奖助学金评选通知及励志奖学金分配指标。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写出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教学科和学生科提供学生本学年度学习成绩单及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情况。
第八条 年级(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评选条件和班级评选指标,提出本年级(班级)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报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两份)及《学生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学生成绩及其他佐证材料,(学生基本情况介绍及成绩单二级学院留存)。并将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的纸质文本材料和电子文档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选名单在各二级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上交的励志奖学生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报学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审定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励志奖学金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上级批准的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