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处分期: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违法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一学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且处分未撤销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或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
(六)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八)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九)经学校研究认定其他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行为。
第六条 违纪违法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或在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经教育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违法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违法后果的;
(四)经学校研究认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限制:
(一)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开除学籍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处分决定生效当日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在校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被追究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的,学校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予以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拒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听劝阻,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传播各种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或组建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给予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未经证实和允许的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破坏学校稳定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者;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处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或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共同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赌博2次以上(含2次)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凡携带、买卖、藏匿、传送、吸食、注射毒品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传播、贩卖黄色、反动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者,除收缴有关物品外,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反动书籍报刊杂志及其内容者,除收缴有关物品外,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持械打人,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四)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挑拨他人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预谋、策划、教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者,或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查处违纪事件中,有弄虚作假妨碍查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调查中提供伪证或者故意隐匿、销毁证据者,给予记过处分;指使或胁迫他人作伪证者,除按相应条款处理外,加重一级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内外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一经发现,除收缴刀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持刀具参与打架斗殴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依法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对损坏的公私财物照价赔偿;
(十二)有校园欺凌或暴力行为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盗、诈骗公私财物或窝赃、销赃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下(不含3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涉案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含300元)不满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案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不满1000元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涉案财物价值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一年内涉案2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公安或安保部门确认属于盗窃未遂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设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二)因违反规定,引发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三)因违反规定,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谋取私利者;
1.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私拆、隐匿、毁弃、冒领他人信函或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按偷盗论处。
(二)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或制作、贩卖、使用及雇用、授意他人制作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不满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侮辱、诽谤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他人允许,恶意给他人照相、录像、跟踪、恐吓他人,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威胁、侮辱、诬告他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包庇坏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侮辱、谩骂、恐吓教职员工或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职员工或管理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应大力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明礼修身,交往文明。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校内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污秽语言、图画或传播淫秽书刊、电子读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教学区、宿舍、校园等公共场所吸烟、扰乱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道德败坏,有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到舞厅、酒吧等公共场所参与“陪侍”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等,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教室、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不服从管理者;
(二)不遵守学校正常作息时间,对其他同学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三)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
(四)不遵守校园出入管理规定,翻爬学校围墙,冲闯学校大门,威胁师生安全的寻衅滋事者;
(五)在校园内违规用电、用火、用危险品以及其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者;
(六)无理取闹,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任务者;
(七)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休息者;
(八)校内酗酒、酒后肇事者;
(九)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者;
(十)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
(十一)参与传销、校园贷、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者;
(十二)有其他损害学校安全管理的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每45分钟为一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各类考试、考查和各种形式的测验中违纪、作弊者及协同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年内,首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协同作弊者,以作弊论处);再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及以上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学年内,首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考试中出现考试作弊或干扰考试正常秩序等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有预谋的组织、策划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考试有关规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容留异性在学生宿舍住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离开宿舍未将充、耗电设备切断电源的,一经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的;违规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电压转换器的;在宿舍内存放使用酒精炉、瓦斯炉、易燃易爆物、剧毒物等危险物品的;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的;上述情况一经发现,除收缴有关物品(器具)外,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对毁坏的公私财物照价赔偿;
(三)通过爬墙、爬窗等危险方式进出学生公寓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内喧哗、起哄、乱掷杂物、泼水等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休息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宿舍内吸烟、喝酒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未造成不良后果者,除没收宠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宿舍内擅自推销买卖商品、张贴广告等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不遵守作息制度晚归者,首次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内累计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在外留宿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九)不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各类营利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设摊设点、开展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有3次以上,含3次同类违纪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违纪者,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处理;
(二)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蓄意侮辱、诽谤他人,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处理;
(三)恶意制作、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网络上恶意制造、传播或炒作不实消息,对他人或学校造成负面舆情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利用网络等工具参与或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处理;
(六)利用网络等工具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网络违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行政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私自到河湾、湖泊、水库、塘坝等危险水域游泳、玩耍,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三十三条 在教学实习、实践过程,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节假日或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纪行为,依照相关单位规定和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累计3次及以上,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违反校园规定、图书管理、公寓管理等,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先由所在二级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违纪情节较轻、造成后果不严重,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给予处分。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负责对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后,进一步核查事实,经研究讨论提出处分建议,形成《学生违纪处分意见书》并签字盖章。将《学生违纪处分意见书》及其他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处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处分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建议适当。
第三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学生违纪处分意见书》和有关材料,拟定《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期限和其他必要信息),并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经党总支书记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归档,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印发至有关单位及被处分学生;
(二)对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会同办公室法务科、安全保障处、招生与就业创业处、教务处等部门研究决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印发至有关单位及被处分学生;
(三)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会同办公室法务科、安全保障处、招生与就业创业处、教务处等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印发至有关单位及被处分学生;
(四)处分决定公布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学生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九条 跨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先由相关二级学院进行协商,按上述程序处理;必要时,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程序处理。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二级学院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按“第三十八条”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交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生工作部备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一般为同宿舍舍友或同一学习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后留置,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对已离校学生,应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具体按照《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处分期满时,由本人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经班级、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可按期解除;表现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提前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与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报学生工作部存档,不得撤除。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